0

房屋租赁 注意事项(通用20篇)

浏览

7052

文章

47

篇1:房屋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全文共 1068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租赁关系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呈上升趋势。那么,房屋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

一、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二、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三、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四、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五、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七、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

旺季租赁,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不应单一的寻求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屋,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特别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应列入选择租赁范围之内。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房屋租赁纠纷诉讼麻烦吗

全文共 810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都说,房东和房客是一对很微妙的关系,是一对相辅相成却又互相对立的关系。房东,只有在拥有房客的情况下他才是房东,而同时,房东和房客又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关系之上的,这也是房东和房客的矛盾所在之处。很多的房屋租赁纠纷使双方打得头破血流,大打出手,没有找到合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使得两败俱伤,其实诉讼也是解决房屋纠纷的方式之一,那么房屋租赁纠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及房屋租赁纠纷诉讼麻烦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一、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是很麻烦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如何查询房屋租赁是否已备案

全文共 311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想要查询房屋租赁是否已经备案的话,是可以直接查询到的。具体的检查步骤:首先打开电脑在搜索引擎搜索本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只要找到本地区的官网以后,打开链接页面会有提示。

1

对于众多的小伙伴来说,只要找到官网以后,点击房屋管理的选项,然后再到里面点击住房租赁备案查询选项进入,而此刻会有页面提示。

2

而小伙伴们会根据页面提示输入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备案号手机号以及手机所收到的验证码,并且输入验证码,最后再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

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房屋租赁纠纷和解的好处有哪些

全文共 499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中难免会有些舌头碰牙齿的情况,所以难免有纠纷,其中房屋租赁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现在社会飞速发展,物价上涨。买房难是让人们头疼的问题,不能买房就只能租房,租房就构成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面的关系,这样双方面就会有矛盾,迅速就有了房屋租赁纠纷,人们一般都会选择和解解决纠纷,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房屋租赁纠纷和解的好处有哪些。

房屋租赁纠纷和解的好处主要有两点如下;

1.节约了房屋租赁纠纷纠纷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更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节约。一般的诉讼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需要的不只是上诉这一个程序,还要在进行审理等等复杂的程序,有时还要经历再审和申诉等等情况。如果双方采取的是和解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就可以省略这些程序。

2.节约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因为各自对经济利益的不同获得情况看法,产生了租金纠纷,所以如果经历很漫长的诉讼或者其他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办法和途径势必增加更多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由当事人来考量和做出和解的选择。第一,经济利益的涉及。第二,和平,理性的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解可以使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已经达成了对纠纷产生时的处理意见的一个合同条款。这也是基于双方让步的一个表现。

展开阅读全文

篇5:11月1日起取消征收房屋租赁等37项手续费

全文共 1605 字

+ 加入清单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9日

附: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房屋租赁会出现哪些纠纷

全文共 816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房屋租赁会出现哪些纠纷的问题。

房屋纠纷会出现以下四中问题:

1.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全文共 2333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你对房屋租赁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房屋租赁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房屋租赁知识问答二、

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户型面积有什么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以间为单位的集体宿舍或单身公寓,户型面积应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项目平均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基本住房”,要求能住得下、分得开,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空间和设施条件。

问:对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有何要求?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严格按照《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试行)》设计和施工,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如何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后报政府审批。

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所有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问:市场租金水平发生较大变动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是否进行调整?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问:租金收入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问:租赁合同期满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如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可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问: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什么规定?

答:保障对象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达到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问: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

答:对承租人或承租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其他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欠租3个月以上的,长期闲置房屋及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或承租资格,收回承租房,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承租住房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过“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房屋租赁知识问答一、

1.问:如果租赁期满后,未续约,仍继续租住是什么后果?

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 问:房客欠租,房东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

答:房客欠租,房东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但无权留置其财产。

3.问:租房前应当了解哪些情况?

答:第一,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第三, 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三,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问:个人在承租房屋时,如何防范租房陷阱?

答:第一,看出租房的产权证;第二,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第三,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问:租赁合同未登记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问: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问: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第一,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第二,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经出租人授权的处分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使用权与收益权。第四,租赁的标的系不动产,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出租房屋。第五,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问: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全文共 1574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你知道治安处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看过“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房屋租赁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全文共 796 字

+ 加入清单

在目前的阶段,人们对房屋租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发生的房屋租赁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防止很多人被欺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房屋租赁纠纷的特点有哪些的安全小常识。

房屋租赁纠纷的特点主要如下: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与经济泡沫破灭关系极大。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八卦岭、上步、车公庙等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全文共 761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那么,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在我国的很多城市中,多数企业和个人基本上是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济、办公,甚至居住的。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有些地方的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在实践中,有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房屋租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全文共 623 字

+ 加入清单

操作方法

1

必须白纸黑字,不能口头签合同协议。无论多么友好的关系,都不要口头上签合同哦,必须要白纸黑字上表明所有的事情,并且把房屋租赁双方的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都复印号,手写签好名字、按下手指纹。在签合同之前,把合同看清楚,确认没有问题后再签字,一式两份。以免到时候出现问题的时候,空口无凭,永远都说不清楚的哦。

2

合同上是否标明违约的事项。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作为出租人,要看清楚自己的合同,如果对方违约,将受到怎样的惩罚。现在很多房屋都是由中介代为带客户看房,要签合同的时候,出租人才去签字的。再签合同的过程中,必须看清楚中介给你的合同是否有违约这一项,必须具体详细地写清楚。还有,要把自己房屋里的所有电器设备都写在合同上,如果损坏,就要按价赔偿的。

3

上一位租客的水电费是否缴清。在签合同之前,必须问清楚出租人,上一位租客的水电费是否已经缴清,具体缴清的日期是哪一天,都要拍好照片,问清楚。

4

看清楚签合同时出租人的所有资料。比如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和出租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一样,是否出现转租的情况,最好把出租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合同等等所有资料都拍一个清晰的照片,以免自己上当受骗。

5

房屋在出租的过程中出现故障该由谁来负责。这一点很多人都没有留意到,在房屋使用的过程中,如果灯泡坏掉了、水管堵塞了、窗户坏掉了,这些由谁来负责,特别是对于女孩子来说,这些东西完全都不会弄,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上写清楚。作为房东也应该在合同上标明,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造房屋的基本机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交易的房屋存在租赁怎么办

全文共 615 字

+ 加入清单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接下来小编讲讲交易房屋存在租赁怎么办?

如果房屋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法律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没有法律制度,就不能组成国家,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也无法准确高效运转。赢了网法律咨询提示您,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同样,提升国民法律素养也十分重要,做到心怀法治,规范好个人的行为是国民遵守法律的必要条件。

相信通过以上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为了生活更加美好,小编建议,我们应多撑握些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日常的生活。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小编吧!小编一定知无不言、全盘托出的,相信您不会后悔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租赁房屋物品损毁怎么处理

全文共 808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不少的家庭的住房是租赁的,租赁房屋物品需要认真的保护,那么租赁房屋物品损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租赁房屋的物品如果被其损坏的话,是需要对屋主进行赔偿的,具体的介绍如下: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但是仅供您参考,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以及家庭财产损失包括哪些的更多知识,可以通过我们来掌握。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全文共 726 字

+ 加入清单

近几年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行业从事经商的数居多,租用私人住宅,租用公有房的情况猛增。那么,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怎么写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应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注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诉讼请求事项

也就是说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诉讼状中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叙述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4)提出诉讼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院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效力

全文共 590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那么,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效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国实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当事人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这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房屋租赁手续费将取消 什么是房屋租赁手续费?

全文共 816 字

+ 加入清单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被取消的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什么是房屋租赁手续费?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房屋租赁实行申报、备案登记制度,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及建设部的有关部委规章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部委规章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发房屋租赁证书。至于有关行政部门对备案登记所收取的费用,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中没有作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有权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所以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将被视为没有合法根据而被撤销。

房屋租赁手续费的收取办法如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

(一)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二)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实际上,房屋租赁手续费就是备案费,甲乙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之后只是备个案,不应该收费。因此全国很多省市在2007年就已经停止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什么是房屋租赁纠纷

全文共 1029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的房奴太多了,不想做房奴除了努力赚钱就只有租房子了。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过程中免不了存在着一些纠纷啊什么的,那么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大家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房屋租赁税率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

全文共 326 字

+ 加入清单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纳税大国,不管哪行哪业,不管是从事什么工作,只要有收入,只要在中国就必须得纳税。其中还有很多企业纳税,还有一种房屋租赁,但是很多人对房屋租赁税率并不了解。那么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呢?

在中国有很多领域需要纳税,其中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这些都是不能避免的。这也是为国家做贡献,因为国家发展到现在大部分都是纳税人的功劳,尤其是一些企业家,巨额的纳税撑起了国家的小部分发展资金。除此之外,一些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交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表示,房屋的租赁税率大约在5~7%左右,会根据不同地点以及各方面原因,所以税点也会存在差异。

房屋租赁税率,是在房产所在地进行征收,一般都是当地税务局,税率大约在5~7%左右,另外还有房屋租赁发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么是房屋租赁登记费

全文共 531 字

+ 加入清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房屋租赁业的发展势如破竹。那么,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费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全文共 1181 字

+ 加入清单

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展开阅读全文